陆斌律师,男,汉族,籍贯江苏高邮,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本科)。现执业于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兴趣爱好:法律 阅读 诉讼业务。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律师执业证,拥有几年的工作经验,担任过公司的法律顾问,擅... 详细>>
律师姓名:陆斌律师
手机号码:17751387905
邮箱地址:1379073575@qq.com
执业证号:13210201410151696
执业律所: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扬州市高邮市屏淮路康华园现代城412号
【案例】李某于2009年3月与汪某结婚,双方在2010年4月生育儿子后,汪某便辞去了工作,在家做起了全职太太。2013年8月,汪某以李某未尽到家庭责任,且经常对自己实施家暴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庭审中,双方对于子女监护问题争执不下。李某认为,自己从事珠宝生意,婚前拥有丰厚身价,婚后更是家庭的经济支柱,自己可以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孩子理应由其抚养。同时,李某还强调自己实施家暴有过错,但却从未打骂过孩子,不影响其与孩子的感情和获得抚养权的资格。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至子女成年。
【说法】律师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抚养权的分配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实践中,是否具有经济实力和抚养意愿确实是裁判抚养权的重要考量因素,但绝非惟一因素。本案中,男方有家暴行为,强调自己在家庭中的绝对支配地位,这种标榜示范可能对于孩子的未来成长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对比双方的性格和在家庭中的表现,如果男方行使监护权,女方很难充分行使探视权。另外,男方忙于工作,对孩子照顾难免欠缺,而女方则长期照顾孩子,对孩子成长和心理较为了解。虽然经济条件弱于男方,但在男方支付抚养费的条件下,完全有能力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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