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斌律师,男,汉族,籍贯江苏高邮,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本科)。现执业于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兴趣爱好:法律 阅读 诉讼业务。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律师执业证,拥有几年的工作经验,担任过公司的法律顾问,擅... 详细>>
律师姓名:陆斌律师
手机号码:17751387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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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210201410151696
执业律所: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扬州市高邮市屏淮路康华园现代城412号
【案例】杨某与女子刘某同住一村,两人自小认识,双方父母彼此之间也很满意。后来,两人经双方家人撮合,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摆宴席邀请亲朋好友证婚。婚后,杨某到外地打工,打工期间赵某进入杨某的生活,二人朝夕相处,很快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刘某得知此事后,想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那么,刘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分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结婚的形式要件,是当事人缔结婚姻关系必须遵守的程序。我国采用的是婚姻登记制,简单地说就是男女双方要求结婚时,必须依法向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取得结婚登记证。在当事人取得结婚登记证起,夫妻关系得到确立,这时的婚姻关系才会受法律保护。而是否举办婚礼,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但是,如果按照习惯或风俗举办婚礼,那么一定要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登记,补办后取得结婚证的,才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本案中杨某与刘某之间的夫妻关系没有确立,所以也就不存在共同财产的问题。因此,刘某主张分割共同财产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而只能要求法院依法解除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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