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斌律师,男,汉族,籍贯江苏高邮,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本科)。现执业于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兴趣爱好:法律 阅读 诉讼业务。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律师执业证,拥有几年的工作经验,担任过公司的法律顾问,擅... 详细>>
律师姓名:陆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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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210201410151696
执业律所: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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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履行和买卖合同的签订是互相联系的两个阶段。只有买卖合同签订得正确完备,在履行买卖合同时才会顺利,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才会很快实现。然而,并不是说买卖合同签订得好,履行买卖合同中就不会出现欺诈的问题。防范欺诈也是履行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1、买卖合同履行中的卖方防欺诈。
买卖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买卖双方互相享有权利,互相负有义务。卖方负有交付货物和保证货物质量的义务,但也享有取得货物价款的权利。卖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防范欺诈的主要措施就是确保卖方能在交付货物、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之后,顺利获取买方支付的价款。在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先支付货物价款,而后卖方再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卖方在履行中的防欺诈固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但是在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卖方先交付货物,买方在验收货物之后方才支付货款,所以这时卖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防欺诈关系更大。卖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防欺诈应注意以下问题:
(1)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买方拒付货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拒付规定办理。如果买方无理拒付货款,卖方可以申请对方开户银行进行说服。经银行说服无效,银行强制扣款。
(2)在交货时,根据合同约定卖方要求买方提供担保。买方不提供担保的,卖方可拒绝交付货物。因为卖方一旦交付货物,就失去了对货物控制的权利。而卖方自交出货物起至收到货款的一段时间内,买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的情况也时常出现。
(3)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2、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买方防欺诈。
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互相负有义务。买方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它就享有取得货物的权利。买方在履行合同中防范欺诈的主要措施就是确保取得依照合同约定卖方交付的货物。买方在履买卖合同中防范欺诈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先行交付货物,然后买方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卖方不先行交付货款,买方就不必支付货款。如果卖方迟延交货即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届满以后,才履行交货义务,买方可根据合同规定,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卖方拒绝交付货物,则根据不履行规则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规定,在买卖支付货物价款之后,方才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如果卖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履行买卖合同前,其财产状况明显恶化,有可能在将来买方支付货款之后仍不能交付货物,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先行交货或提供担保,否则,买方可以拒绝履行自己支付货款的义务。这种制度称为不安抗辩制度。如果卖方提供担保,则买方就须先行支付货款。卖方提供担保后在货物的交付期限届满仍不能履行交货义务的,买方可就卖方提供的担保执行,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履行买卖合同前,其财产状况明显恶化,有可能在将来买方支付货款之后仍不能交付货物,买方还可基于情势变更规则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3)根据合同的规定,在卖方先行交付货物而后买方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质量有缺陷如卖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相符合,买方就应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否则,往往使买方遭受损失。
(4)如果卖方本无履约能力或根本不准备履约,以欺诈手法诱引买方签订买卖合同,从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的,买方要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卖方有固定住所和财产的,可以先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财产保全。卖方骗取定金或预付款后逃之夭夭不见踪影的,买方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收集提供卖方进行欺诈的线索和证据,配合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办追查侦破。
(5)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卖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或拒绝履行,买方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卖方协商,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买方可以根据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或申请仲裁决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之,买卖合同中欺诈的防范不仅是合同承办人的任务,而且也是企业合同管理机关的任务,防范买卖合同欺诈措施不仅要在履行阶段进行,而且也要在签订阶段进行。只有合同签约人和合同管理机构提高对买卖合同欺诈的防范认识,认真学习合同法律知识,在签约履行实践中谨慎防范,买卖合同的欺诈现象才会减少发生,进而杜绝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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