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斌律师,男,汉族,籍贯江苏高邮,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本科)。现执业于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兴趣爱好:法律 阅读 诉讼业务。2010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有律师执业证,拥有几年的工作经验,担任过公司的法律顾问,擅... 详细>>
律师姓名:陆斌律师
手机号码:17751387905
邮箱地址:1379073575@qq.com
执业证号:13210201410151696
执业律所: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扬州市高邮市屏淮路康华园现代城412号
无罪过事件是指什么事件?我国刑法理论将刑事犯罪区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类型,所谓无罪过事件指欠缺犯罪意识和意志的行为。因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必须具有有意性,也就是行为必须在一定的意识或意志的支配之下。因为无罪过事件是行为人在没有意识或不受意识支配的情况下进行的行为,所以无罪过事件不会受到刑法的评价,下面在本文介绍无罪过事件的具体法律知识。
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无罪过事件包括两种情形: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1、不可抗力的特点
(1)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
(2)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控制的事件。
(3)不可抗力是独立于当事人意志和行为以外的事件。
(4)不可抗力是阻碍合同履行的客观事件。
(二)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1、意外事件的成立条件
(1)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2、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1)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3)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的原因所引起。
“不能预见”是指当时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没有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无法预见。从认识因素上来讲,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来讲,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行持反对态度。
任何罪过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或者缺乏认识因素,或者是缺乏意志因素,从而不具备构成罪过的条件,因此,不管客观上造成了多么严重的损害结果,对无罪过事件都不能追究刑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